军转政策:军队转业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及建议
宁波军转安置政策:军队转业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
件
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件
(1)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地方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其中军转干部与安置地户籍人员结婚且需进市六区安置的,结婚时间需满一年以上。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④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⑤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⑥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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