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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在1997.08.13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97.08.13实施时间1997.08.13

目录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置审批3第三章执业登记4第四章执业管理5第五章法律责任6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第二章设置审批编辑

第四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

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部队设置相应类别和规模的编制外医疗机构,按前款规定审批。但地处省会郑州市的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个月;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2年;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年。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第九条申请在城市(含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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