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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模版]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依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国家标准和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组建、调整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星级评定专家组,并指导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星级评定的受理、评审、复评和评价结果的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工作,对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组建、调整区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星级评定专家组,监督指导本区域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区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对二星级(含)以下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并对申报三星级(含)以上管辖范围内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2.依法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

3.近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

4.申请

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须按照《北京市1-2星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制度文本(范本)》建立适用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参照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业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第八条各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不再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绿化率作为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在申报星级评定前应行自评,依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第十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书》和《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近年所获荣誉和奖项;3.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区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受理

一、二星级评定申请和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的初审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区初审情况,受理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各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条件,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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