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1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
(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未完,全文共2135字,当前显示66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