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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监委2004年第14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

(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

(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

(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

(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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