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第五条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
第六条
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
(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
(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
(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
(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
(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第七条
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
(一)建筑标注
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二)间距退让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及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及拐点间的距离。上述距离应为建筑外墙边至建设控制线或建筑外墙边之间的净尺寸,建筑外墙边从保温层、粉刷层、墙装饰挂板、玻璃幕墙等建筑最外沿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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