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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建设厅文

号:浙建建„2008‟94号发布日期:2008-11-13执行日期:2008-11-13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精神,我厅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建建(2005)3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办理场所、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四条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委托省级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受理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等相关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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