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定稿]
沙洋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优化交通环境,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
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貌;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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