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对原《工伤认定程序》(苏劳社工(2005)1号)进行补充完善,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八月十六日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有关申报须知材料。
(二)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报材料
(未完,全文共1408字,当前显示4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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