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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日期】

:2005-8-29【法律文号】

:陕劳社函〔2005〕448号【执行日期】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函〔2005〕448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

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陕劳社函[2004]185号对《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进行规范的基础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申请接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咨询政策和拟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要热情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当场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进行说明,转送相关部门。对拟申请工伤认定的,都要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详细告知其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和事项。工伤申请接待人员要按照《接待登记簿》(见附件2)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

二、延长申请时限申请受理。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能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填写《延长申请时限申请表》(见附件3),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通知用人单位。

三、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4)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四、材料补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应及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将缺少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全部列出,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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