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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

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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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郑行终字第112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卫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文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左建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梁保香,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副科长。

被上诉人李法岭,男。

委托代理人闫新勇,男。

上诉人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文林,被上诉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梁保香,被上诉人李法岭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新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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