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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和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环保、消防、供电、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对有关物业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覆盖率、综合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室、技防措施(监控)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率、硬化率等)、供水、供电、供暖方案以及小区封闭、车辆管理、停放等事项做出规定,并提供小区整体平面图和鸟瞰图。由所在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召集、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上会讨论研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买卖当事人就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第七条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

第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所在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并在配套工程竣工后,由其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或意见。供电配套工程对口负责单位为内蒙古公司所属各盟市供电(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

第九条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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