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交付验收细则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单位开发建设行为,不断提升住宅小区建设整体水平,保障住宅小区的居住功能和使用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的竣工入住交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市建设局牵头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参加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住宅单体建筑工程是否竣工备案,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和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到位,应委托或移交事项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实施分期竣工入住交付验收。住宅小区分期以项目核准批文为准,其验收内容与第四条相同,若有关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不在本期规划范围内实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承诺或提供临时设施暂予解决。
新建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附属公共配套设施和应委托或移交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道路、绿化、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公安技防、邮政信报箱、地名标志牌(大门、楼幢、单元、室号牌)。
二、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规划中的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学校、医院、菜场等。
三、应委托或移交事项。路灯、生活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学校、菜场、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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