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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交付验收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管建〔2009〕38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0月1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新建住宅开工建设前,住宅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申报新建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第四条住宅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已取得的规划建设方案批复要求,应当负责建设该地块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并确保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新建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地块的配套建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套设施尚未与住宅同步建设时,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

用的相应配套设施。

(二)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应当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终点站等公益性设施(以下简称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该地块含两块以上宗地的,其中一块宗地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块宗地住宅总量70%时,该块宗地上的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三)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地块配建的配套设施应当全部竣工。因土地、拆迁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申请住宅分期交付使用时,住宅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住宅建设单位在同一居住区分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居住区住宅建设总量应当合并计算(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当与相关新建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七条新建住宅经有关部门分项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房管局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原件);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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