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交付验收细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备案报告
www.xiexiebang.com填报时间:2008-03-08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成房办〔2007〕208号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局于2007年12月5日制定,并已公布的《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上报备案。
附件:
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
2.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说明
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及其附件的通知
成房发〔2007〕8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
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略)
3.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告知书(略)
4.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记录表(略)
5.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略)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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