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918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电网公司
公告
第39号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电网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生活用电需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但住宅区内的高压用户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统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但农村自建房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
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九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全省供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并对供电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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