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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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20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4年1月7日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但城乡居民自建房内的用户、住宅区内使用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所需的供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
建住宅住户入户开关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第九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点后的电气配套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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