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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