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蓄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计投资[2000]13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兴办,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本次中央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饮水最困难的人口。其它农村饮水问题,根据各地条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分阶段逐步安排。
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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