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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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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进行检测以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取得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资质的,除须满足附件一的相应资质标准外,其中注册资金应叠加或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人员、设备、办公、试验场所等应满足检测活动的需要。

第九条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技术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技术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三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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