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连建质„2008‟55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关于公布》(苏建质„2008‟43号)等规定,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
1、连云港市各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定通过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范围内开展工作,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还应取得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定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不得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展检测业务,资质核定内容变动后,应在15天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2、在连云港市范围内新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外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进入江苏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市外检测机构应到连云港市建设局办理进入本市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附表)、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2)在连云港市固定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3)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4)在我市分支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有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5)分支机构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6)拟备案开展的检测项目;(7)检测报告签发人的授权书;
(8)企业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单位信用证明;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所需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价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2、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专项和备案类检测除外),同一单位工程的相同检测项目不得同时委托两家检测机构。
3、建设单位应在委托检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或在质量监督网上)进行登记备案,并按“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进行公示,同一工程不同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的,所有合同应同时备案。建设单位须持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机构提交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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