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专利奖补实施办法
长沙市望城区专利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加快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进步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利补助和奖励资金,专利奖补资金在年初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专项中列支。
第二章专利资金适用范围
第三条专利资金适用范围:
(一)专利补助;
(二)专利奖励。
第三章专利补助
第四条申请专利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本区居民,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讯地址在本区;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专利补助应自专利授权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条专利授权补助标准:
(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按800元/件标准补助;
(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按500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2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公布或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六)申请人可以向不同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专利补助,专利补助可重复享受。
(七)望城经开区内企业(个人)已享受望城经开区专利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专利补助。
第六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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