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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望城区专利奖补实施办法

长沙高新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长沙高新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实施意见》(长高新管发〔2006〕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三大战略取得的成效设立以下奖励:

(一)专利实施奖;

(二)自主品牌奖;

(三)企业标准化奖

第二章奖励项目的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专利实施奖。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在投产当年度,视其产业化规模和效益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四条自主品牌奖。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湖南省着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奖。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组织、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六条上述奖项的奖励对象为工商、财税以及统计管理均在长沙高新区的企业。

第三章奖励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第七条企业申报专利实施奖应具备的条件和奖励额度:

应具备的条件:

(一)所报项目系企业近5年新获得的发明专利;

(二)该发明专利应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发展,并产生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效益

奖励额度:

(一)该发明引入主导产品投产当年,企业新增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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