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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8日

第一条为促进昌都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发[2000]3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凡从昌都地区以外(以下简称域外)为昌都地区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和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荐人)。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地县各职能部门计划和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及各省(市)、企业援藏资金,域外援助、捐赠等资金除外。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引进域外资金的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经验资确认后,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10%;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2~5%;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7%;引进有偿低息(低于昌都地区贷款利率)资金的,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一年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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