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203【发布文号】
财农[2002]2号【发布日期】
2002-01-04【生效日期】
2002-01-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2]2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农口主管部门:
现将《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农业专项资金、省农业专项资金和市县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济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农口基本建设支出等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立项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第六条农业(农机、畜牧、水产)、水利、林业、农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支出预算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按顺序排列,编列到具体项目支出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经批准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凡部门预算年初不能确定到具体支出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农财专项统一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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