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西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根据《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的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的经营者,通过合法手续施划的停车设施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区域进行核定。机动车车型、区域按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在社会公允水平范围内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进行核算。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及相关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经营者同类服务的合理费用测算确定。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直接成本是指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秩序维护费、行政事业收费、保险费、其他直接费用等。

第八条职工薪酬,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保安员、值班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他相关支出。

(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

职工人数按劳动定员标准据实核定;没有劳动定员标准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定员标准范围(可参照一定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的,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范围上限的,按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

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工不计入核定职工人数,其相应发生的支出作为劳务费计入管理费用进行核定。

职工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相应工资水平和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计提比例。除经营者为职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余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电子信息设备(包括停车诱导系统、停车信息采集系统、收费系统等)、家具设备、电器设备、其他设备的折旧。


(未完,全文共4474字,当前显示142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