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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4〕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标准制定及其他取得重大标准化成果的标准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第三条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范围:

㈠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以及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

㈡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ts)、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

㈢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㈣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㈤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的。㈥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第六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㈡符合本市的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㈢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我市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㈣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高本市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功能和增创城市发展新优势的。

㈤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定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且至少实施三个月。申请资助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

第八条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标准为:

㈠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和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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