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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yycr—2011—01003

岳政办发„201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环境卫生,控制大气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调剂管理;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审批和发放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证;

(五)承担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动输和消纳工作;

(六)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责任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负责对“三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工作进行督查;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中心城区责任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用于集中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作、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七条市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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