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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岳政发[2008]3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停缴或欠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在未恢复正常汇缴前不能申请贷款。

(二)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四)以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

(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5%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市本级和岳阳楼区最高限额为30万,其它县、市、区最高限额为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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