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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涉税处理方法[精选多篇]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涉税处理方法

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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