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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涉税处理方法[精选多篇]

本文介绍了建筑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总结了九大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

(一)预缴地点1.异地预缴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7年第11号)。

2.预收款预缴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反之,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财税〔2017〕58号)

(二)计算公式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三)预缴时间

当月取得的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

(四)预缴填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销售额1.一般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简易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简易计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规定,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简易计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这个项目存在层层分包,而又不实行差额计税,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的问题,政策规定简易计税可以实行差额征税。一般计税,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出现重复交税的问题。因此,一般计税是全额计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率

1.一般计税:11%2.简易计税:3%

(四)申报地点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例。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在b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5万元)。该建筑企业收到建筑服务收入时应如何开票。预缴时应如何交税。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解析】

(1)收到建筑服务收入时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00万元,税额165万元,价税合计1665万元。

(2)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222)÷(1+11%)×2%=26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1+11%)×11%-22-11-85=47万元当期应补税额=47-26=21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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