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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支持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

2、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

3、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

4、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5、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模拟核算取得的线路使用费、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服务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接触网使用费和铁路局、分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44号)

6、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7、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77号)

8、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5]219号)

9、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财税[2010]8号)

10、海峡直航对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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