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子女;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无本县户籍但在本县所属城镇有固定居所,居住1年以上,且在原籍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居民;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父母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新生儿。
二、城镇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2014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居民子女: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缴纳30元;其他每人每年缴纳40元。(2)18—60周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
(3)成年困难群体。低保对象、1—2级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三无”人员(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个人不缴费。
三、城镇居民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参保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期为每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其他时间不受理参保。
新生婴儿,办理了城镇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全额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携带的有效证件。
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下列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件:
1、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1—2级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什么是首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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