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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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市第
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现将《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依法、稳妥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统一本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做法,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该批准文件也不属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必备文件,故债权人在申请宣告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时,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但企业破产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也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院受理后,可以将案件受理情况函告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
三、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法院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该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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