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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

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教室

2、专用室(含操作室、准备室)

3、办公室

5、田径场地(含篮球场、器械场)

6、物品(器具)储藏室

7、总机房

8、其他公共区域。报告厅、自行车库、校门、围墙、操场公厕、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坛及广场、宣传长廊等。

第二章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

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各班级财产分块主管为年段长及年段核心小组,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音、体、美、劳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田径场(含篮球场)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各储藏室财产负责人为各物品储藏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条

总务处协助财务核算中心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仪器室、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

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

第六条

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校长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必要时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必要时报请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第七条

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帐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

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

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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