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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地税函„2009‟82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市局直属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

1、对纳税人的运输车辆载重吨位的核定。载重吨位按运输管理部门在营运证上标明核定的载重吨位为准,作为税额的核定标准。

2、对纳税人核载中的非整数吨位的车辆的核定。以0.5吨为一个档取上线,如:核载为1吨以上(不含1吨)-1.5吨的车辆按1.5吨征收;核载为1.5吨以上(不含1.5吨)-2吨的车辆按2吨征收;依此类推。对核载超过10吨的货车,对超过部分吨位按定额标准减半征收。

3、对纳税人拥有的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车辆的核定。主

车仅作为牵引车辆不能单独运输货物的车辆,主车与挂车为一个车辆牌照号码的,按挂车的核定吨位计算征税。主车与挂车为两个牌照号码的,主车不征税,挂车按核定吨位计算征税。

4、对纳税人拥有的主车与挂车可分可连的运输车辆的核定。主车既作为牵引车又能单独运输货物的车辆,其主车与挂车分别按核定吨位计算征税。

5、关于个体客、货物运输及其它各种个体车辆定额的核定。凡符合起征点政策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各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按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履行定额核定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将定额调查核定审批表传递给相应的运输管理部门。

6、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能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以及各类临时需要开具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的起征点一律作为按次纳税的纳税人管理

7、市局颁发的《抚顺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抚地税发[2004]32号)中的第三条“单车月营业额的核定及税额的计算”停止执行

8、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88%,其中。含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5%、城市维护建设税0.21%(县城及建制镇0.15%,其它0.03%)、印花税0.05%、教育费附加0.09%。(因省局软件尚未调整,地方教育费0.03%由纳税人到所—2—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9、车辆报停由运管部门审批,其税收按省局软件程序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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