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住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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