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赣州医保作者(文号):赣市府发[2001]29号发表日期:2009-7-3110:39:47阅读次数:700查看权限:普通
根据《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市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含中央、省、部驻市区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以上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3.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铁路与供电系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不纳入本市的实施范围,但其下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实施范围。
5.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6.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总额之和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今后将对缴费比例作适当调整。
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分别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和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国企下岗职工已进入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取了基本生活费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以及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以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实施办法》实施前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自愿参保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按本人实际退休费(养老金)的6%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实施后企业破产时,应按本单位退休费(养老金)总额的6%预留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则按本人上年度月退休费(养老金)的6%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
12.病退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保单位和病退人员分别按社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和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3.请长假、借用、挂编、停薪留职人员由保留其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14.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实施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参保职工,退休时缴费的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职工退休当年本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办法》实施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应在《实施办法》实施后连续参保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16.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提前一个月预缴一个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7.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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