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老人,未成年人,其它无医疗保险的人均可参保,可以以个人或家庭参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和市委第三十二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83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
(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
(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
(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
(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
(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
(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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