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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战备建设军民融合的几点认识(精)

对交通战备应急应战能力建设的思考

交通运输无论在战时还是平时都是至胜的主要基础保障力量,交通战备系统反应快、保障能力强的体系是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组织严密、反应迅速、装备齐全、人员技能精良的保障力量是适应战时保障、平时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近年来各级国防交通部门按照国家对交通战备应急应战能力建设要求积极探索,力争有所进展,因此在面对新的任务要求下推进两个能力的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战备工作面临的重要而现实的问题,本人就此谈一陋见。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应急应战组织部门

战时交通保障是以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为依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共同领导,各级交通战备部门是交通战备工作的主管机构;应急事件交通保障是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政府应急办是应急突发事件的主管结构。从法律层面看,交通战备部门、政府应急办是应战、应急的两个协调部门,各级都没有明确交通战备部门和应急部门共同负责应急应战一体化的工作。但所担负任务的部门又基本相同,任务方案、队伍组织、装备物质也都由其保障,这就为交通战备部门和应急部门构建一体化的组织和进行一体化建设提供可能。也是推进应急应战能力建设,完成不同交通保障任务的客观需要。

二、加强交通运输企业战备建设

未来高技术战争条件下,交通运输将贯穿其整个战争全程,如何保证战略、战役交通运输的畅通,将其潜力动员负起来并迅速转化为保障实力,是确保我防卫作战取得最终顺利的关键条件,也是突发事件时实施交通保障的主要力量。

1.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交通运输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背景下如何使企业发展和国防交通建设有机结合,即兼顾到企业、职工个人的利益,又能将国防交通的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就必须在全社会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使国防教育进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中,并保持经常化、社会化,增强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教育的实际效果。只有在全社会具有深厚的国防观,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国防交通建设才能有良好的社会基础,企业干部、职工才能形成为国防建设尽职尽责的思想观念,即有奉献,又能在企业的发展中获得企业和职工享有的利益。

2.完善国防交通动员法规

交通战备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的国防交通动员和交通保障活动,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行政规章来规范国家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以及地方与部队之间在国防交通活动方面的行为和关系,调整企业之间及社会其他组织的利益关系。尽管现行的《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给予了规范,但距国防交通建设的实际要求相距甚远。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应在将要出台的《国防交通法》、《国防动员法》中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国防交通建设的规范力度。如企业战备组织机构、工作经费保障、专业队伍建设、军地对企业的政策、经费扶持等方面,也应明确权责,使之易于操作。切实保证交通运输企业的国防交通建设在法律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和应获的补偿权利。

3.理顺企业国防交通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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