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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止住了公文请示件的过多过滥

(一)••••••••

••••“请示”是各级机关使用较多的文种之一。处理和答复下属单位的请示事宜,是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九八六年以前,由于我们在办理下级的请示缺乏统一的、科学的管理程序,所以从客观上形成了请示失控的状况,突出的问题是请示过多过滥。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

••••一是矛盾上交。明明是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却伸手向政府要办法,要答案;明明是政府已经授权解决的事,却不动脑筋,怕担风险,用“请示”逼上级表态。这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据统计,市政府办公室一九八五年受理的492件请示中,这类请示占了17.6%。

••••二是一文多事。有的请示,一文夹杂多项内容,且没有主次之分,不知所云。某局在一份请示中,过分强调局部特殊性,编织了许多理由,集中请编制、经费、物资于一文,以求获准,使领导无法批示。这类例子为数不少。

••••三是多头报送。拟文机关不遵循正常的报送程序,同时呈报几个领导机关或多位领导同志。其结果,要么无人批示,要么重复批示,常常出现意见不一,造成工作被动。••••四是越级请示。此类请示多为一些基层企业或单位,为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越过隶属的机关直接向市政府请示,请示中的事多数也是由其上一级机关应该而且能够解决的。受理这样的请示,无异于越俎代庖,而且也往往导致公文旅行。

••••五是请示的问题涉及几个部门,事前不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单独向政府请示,增加了政府协调的工作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六是请示与报告不分。由于拟文机关不能准确地分辨报告与请示的异同,二者混用的情况在我市比较普遍。据粗略调查,一九八五年所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中,应该使用“请示”而用“报告”的,占全部报告二分之一强;应该使用“报告”而用“请示”的,也占相当的比重,有的干脆冠以“请示报告”。••

(二)••••••••

••••办理请示件的程序是否完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直接影响着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九八六年以来,在对请示件加强规范化管理上,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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