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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工作操作规范

中评协„2012‟246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操作

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现予以发布,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

—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及时转发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报:部领导

抄送。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31日印发—2—

附件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本专家提示是一种专家意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提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提示进行更新。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质量,使监管部门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充分理解评估结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提示。

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涉及的评估报告。

第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业务可能涉及多种资产类型和多重监管,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时,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评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应当关注相关审计报告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及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者保留意见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并恰当考虑强调事项或者保留事项对评估

—3—

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相关事项及评估处理方式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应当披露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与已经审计财务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评估对象不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应当披露委托评估范围和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关系。

第五条资产评估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报告通常披露如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现状状态与评估设定状态,包括宗数、面积、用途、剩余年限、取得方式、取得成本、相关费用缴纳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对评估值的影响;


(未完,全文共3528字,当前显示11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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