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医疗补助金程序(精)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市就业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户籍地、失业前医疗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涉及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市医保处、市就业处应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
(二)市就业处应每月汇总当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向市医保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市医保处单独开设领取失业金人员医保参保登记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并将核定的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费用与市就业处及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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