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xiexiebang.com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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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