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3〕4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请于7月底前按本办法的要求上报。
附件:
1.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申请书内容
2.浙江省重点地质灾害监测项目申请书内容
3.浙江省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申请书内容
4.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申请书内容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机制,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专项用于本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等项目。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
1.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和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2.直接威胁人口50人以上和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3.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需要而部署的重点监测项目;
4.区域性地质灾害的勘查项目;
5.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重大,且受灾害直接威胁人口在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认证、审核和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以省财政厅为主。
2第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组织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即时申报外,其它申请立项的项目各市、县(市)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区域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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