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9〕19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省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的、面向全省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自2009至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幼儿园教师培训。第四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和幼儿园升等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改造和玩具教具、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添置;
(二)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用于幼儿园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开支;
(三)幼儿园教师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幼儿园教师培训相关的业务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以上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对当年新建或改建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评估达到省三级标准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班2万元(12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12班计算,每班人数原则上应不低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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