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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