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
四、男、28岁、身份证号码:453123451234512345
住址:西乡塘鲁班路100号、
邮政编码:530004
委托代理人:刘阳,住址:大学东路100号
被申请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
地址:荔枝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大队长
复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10年2月12日做出的对其交通违章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该处罚。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2月12日驾驶牌照为桂a00001的悍马牌汽车经过广西大学路口,由于交通堵塞掉头,后被告知受到西乡塘交警大队的处罚,并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处罚。
申请人认为:
首先,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申请人作出掉头行为出于交通堵塞被迫状况,因此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处罚决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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