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项目。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第五条项目登记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
市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市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
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项目的登记备案。
无隶属关系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发展计划部门办理。
第六条国家级开发区内项目的登记备案,又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并报当地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开发区内项目的登记备案,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隶属关系办理。
第七条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由企业填写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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