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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三政府投资的项目;(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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